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三條:“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權利、承擔義務;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。業主轉讓建筑物的住宅、經營性用房,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。第二百七十四條:“建筑區劃內的道路,屬于業主共有,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區劃內的綠地,屬于業主共有,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。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、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,屬于業主共有。”第二百七十五條:“建筑區劃內,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的歸屬,由當事人通過出售、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。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,屬于業主共有。”
根據上述法律規定,小區業主對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使用、收益、處分、管理的權利,具體體現在:
1、建筑區劃內的道路(小區內部);
2、建筑區劃內的綠地(小區內部);
3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(地面停車位);
4、建筑區劃內的外墻、房頂等基本結構部分;
5、建筑區劃內的通道、樓梯、大堂、電梯等公共通行部分;
6、建筑區劃內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,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。
如上述共有部分產生租賃費、攤位費、停車收益、廣告收益等經營性收益的,應屬于小區業主所有,建設單位、物業服務人對于共有區域產生的收益指示代業主進行管理。對于這部分收益,有約定的按照約定,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,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。